根据现有法律解释和搜索结果,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不适用于拆迁房屋,具体分析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制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限定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拆迁房屋纠纷属于 行政协议纠纷,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
法律性质不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易合同,而拆迁房屋纠纷通常涉及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行政补偿关系;
主体不同
商品房买卖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化主体,拆迁房屋纠纷的当事人一方为政府或拆迁部门,另一方为被拆迁人。
二、拆迁房屋纠纷的专属法律规范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后续相关法规,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程序有专门规定,例如:
补偿标准: 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区位等因素确定; 安置方式
诉讼程序: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三、特殊情形的关联性分析
若拆迁房屋被纳入商品房开发范畴(如旧城改造项目),则可能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可参照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需注意:
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
若拆迁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其性质与普通商品房存在差异,可能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关于产权转移、价款支付等核心条款;
类推适用的争议性
即使保障性住房被纳入商品房开发,是否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仍存在学术争议,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判断。
四、结论
综上,拆迁房屋纠纷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而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处理。若涉及商品房性质的拆迁,可参考商品房相关法律条款,但需注意保障性住房等特殊情形的除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