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以下责任:
继续履行:
违约方需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继续履行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赔偿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无论主观过错如何,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原则
当违约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三、特殊情形与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期违约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可提前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
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等特定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四、损失赔偿的计算
基本原则
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守约方因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
具体计算方式
- 实际损失: 直接损失如材料费、工时费等; - 可得利益
- 替代交易:守约方依法行使解除权后实施替代交易时,可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损失。
五、其他相关规定
违约金与定金的竞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混合过错:若双方均有过错,可相互抵销损失,但需符合“严格责任原则”。
以上规定为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提供了基本框架,具体适用时需结合案件事实及合同条款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