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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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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以下责任:

继续履行:

违约方需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继续履行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赔偿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无论主观过错如何,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原则

当违约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三、特殊情形与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期违约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可提前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

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等特定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四、损失赔偿的计算

基本原则

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守约方因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

具体计算方式

- 实际损失:

直接损失如材料费、工时费等;

- 可得利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润、转售利润等。

- 替代交易:守约方依法行使解除权后实施替代交易时,可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损失。

五、其他相关规定

违约金与定金的竞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混合过错:若双方均有过错,可相互抵销损失,但需符合“严格责任原则”。

以上规定为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提供了基本框架,具体适用时需结合案件事实及合同条款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