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比例限制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且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这一比例限制旨在平衡履约担保的效力与对中标人资金流动性的合理约束。
二、缴纳时间
合同签订前: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预缴;
合同签订后:
通常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
中标公示后:
部分情况下可能要求在中标结果公示后缴纳。
三、其他要求
形式要求:
可用履约担保、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合法形式提交;
返还条件:
合同履行完毕后,除违约金或定金外,履约保证金应全额返还;
争议解决: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返还等争议应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四、特殊说明
若招标文件约定的比例低于5%,则按5%执行;
若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以上规定确保了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既保障了招标人的权益,又避免了对中标人过度的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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