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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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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基本信息

通过时间: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施行时间:2018年2月8日

总条数:共163条,分为13个部分

二、核心内容

受案范围

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边界,包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形,同时排除以下行为: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行为(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为)

调解、仲裁等法律规定的非诉讼行为

行政指导、重复处理申诉等内部管理行为

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及过程性行为(如准备、论证、咨询等)

规范性文件审查

允许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需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特殊情况下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审查标准包括是否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与上位法冲突等

制定机关未陈述意见或提供材料不影响审查

诉讼程序完善

明确了行政行为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规范了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管辖

规定了证据规则,强调恢复客观真实与程序公正的平衡

增加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等制度

其他重要调整

修正了旧司法解释中关于受案范围的不合理限制,如将“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行为”纳入可诉范围

明确了“诉讼主客场”改革成果,优化了当事人诉讼体验

三、意义与影响

该司法解释通过细化受案范围、完善证据规则、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既解决“立案难”问题,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