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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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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其税负并促进其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税收优惠措施:

个人所得税优惠

减半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优惠可以与个体工商户正在享受的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

增值税优惠

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将免征增值税。

减征增值税:同一时期内,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他税费优惠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将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

脱贫人口和特定证件持有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特定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残疾人员: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

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严重自然灾害损失: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可在1-3年内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家庭手工业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创业补贴

首次创业补贴:首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有助于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建议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和申请相关优惠,以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带来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