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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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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与程序

适用阶段

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中(如民事诉讼、仲裁程序)或诉讼前(如起诉、仲裁前)。 - 诉讼中:

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

诉讼前:需在起诉或仲裁前提出。

申请主体

当事人:

因对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时提出;

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可申请,如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时。

申请材料

需提交申请书(含身份信息、保全请求、财产线索等)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诉讼中)或仲裁受理通知书(仲裁中)。

二、裁定与执行

裁定时限

一般情况: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紧急情况:需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措施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且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已查封的财产。

担保要求

一般需提供等值担保,特殊紧急情况可不担保,但需事后赔偿损失。

三、注意事项

保全范围

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不得超过争议标的额;

涉案外人的财产一般不得保全,善意取得的财产通常也不得查封。

解除保全

主动解除:

申请人在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法院应解除;

被动解除:判决生效后自动解除。

法律后果

申请错误需赔偿损失。

四、常见误区

保全期间财产变动:

诉讼中可申请追加保全人或变更保全措施;

保全与执行衔接:诉讼中保全可直接转入执行程序。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财产保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