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与程序
适用阶段 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中(如民事诉讼、仲裁程序)或诉讼前(如起诉、仲裁前)。 - 诉讼中:
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
诉讼前:需在起诉或仲裁前提出。
申请主体 当事人:
因对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时提出;
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可申请,如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时。
申请材料 需提交申请书(含身份信息、保全请求、财产线索等)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诉讼中)或仲裁受理通知书(仲裁中)。
二、裁定与执行
裁定时限
一般情况: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紧急情况
执行措施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且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已查封的财产。
担保要求
一般需提供等值担保,特殊紧急情况可不担保,但需事后赔偿损失。
三、注意事项
保全范围
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不得超过争议标的额;
涉案外人的财产一般不得保全,善意取得的财产通常也不得查封。
解除保全
主动解除: 申请人在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法院应解除; 被动解除
法律后果 申请错误需赔偿损失。
四、常见误区
保全期间财产变动:
诉讼中可申请追加保全人或变更保全措施;
保全与执行衔接:诉讼中保全可直接转入执行程序。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财产保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