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
依据第三十八条(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支付报酬等)
依据第三十九条(如用人单位过错)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依据第四十条(如经济性裁员、员工不胜任工作等)
依据第四十一条(如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依据第四十二条(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
依据第四十三条(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合同终止
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如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不续订)
依据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如企业破产、被吊销执照)
二、计算标准
年限计算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标准
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若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协商解除的特殊性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动议的,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主动跳槽,则通常不要求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
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救济
劳动者若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向劳动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规定综合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确保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获得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