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是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进行划分的,具体如下:
视力残疾:
分为盲(一级和二级)和低视力(三级和四级)。
听力残疾:
分为一级至四级。
言语残疾:
分为一级至四级。
肢体残疾:
分为一级(重度)、二级(中度)和三级(轻度)。
智力残疾:
分为一级(重度)、二级(重度)、三级(中度)和四级(轻度)。
精神残疾:
分为一级(重度)、二级(中度)和三级(轻度)。
多重残疾:
指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情况。
各级残疾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完全依赖与功能丧失,组织器官完全丧失功能,无法代偿,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二级残疾:严重依赖与功能受限,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活动范围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社会交往基本丧失。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限,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活动仅限于室内,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四级残疾:重度功能障碍,器官严重缺失或畸形,功能重度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活动限于居住范围,社会交往困难。
五级至十级残疾:功能逐渐恢复,残疾程度逐渐减轻,功能障碍从中度偏重到轻度,社会交往能力从严重受限到轻度受限。
这些残疾等级涵盖了从完全丧失功能到部分受限的各个程度,为残疾人士提供了详细的评估和分类,以便于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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