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
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4596元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3447元计算。
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
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5745元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每亩1149元计算。
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片区综合地价
贵州省的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是按照60%发放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
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其他补偿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些标准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