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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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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出的规定。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执行机构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执行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或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执行保障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责任追究

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生效与修改

该规定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了对该规定的修改。

这些规定详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职责、程序和保障措施,旨在确保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