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综合了自主就业、创业及就业保障等多方面内容: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经营扣减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时,可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若年度应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减免税额以实际缴纳税款为限;
- 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按月份换算减免税限额(公式:减免税限额=年度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支持。
二、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扣减优惠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定额税收减免: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减免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 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优惠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随军家属就业及创业优惠
-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注意事项
申报要求: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在纳税申报时注明退役军人身份,并留存相关退出现役证件备查; 政策时效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及地方对退役军人的税费支持,具体执行时需结合当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