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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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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的。该办法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刑罚的执行

收押:

看守所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并填写收押登记表。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暂予监外执行:看守所对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减刑、假释的提请: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释放:罪犯在服刑期满或者符合其他释放条件时,应当予以释放。

管理

分押分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罪犯享有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生活、卫生: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卫生条件。

考核、奖惩:看守所对罪犯进行考核,并根据表现进行奖惩。

教育改造:

看守所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旨在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附则:

包括本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内容。

建议:

看守所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监狱管理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看守所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