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依据
工伤医疗期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治疗时享有的权益期限,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明确医疗期与工作年限的对应关系。
二、医疗期时长
医疗期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分为以下档次: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5年以下3个月,5年以上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计算示例:某职工工作15年,其中在本单位工作8年,则医疗期为9个月(8年×9个月/10年)。
三、待遇标准
工资福利 包括原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由单位按月支付,不得以补休替代。
工伤津贴
医疗期结束后仍需治疗时,停发原待遇,改发工伤津贴(相当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四、医疗期结束后的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期结束需继续治疗时,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60日内提出)。
伤残等级与待遇
- 一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至十级伤残
- 未达伤残等级:可安排适当工作,无法工作则需协商解除合同。
五、注意事项
计算起始日: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均计入医疗期;
特殊疾病延长:
患癌症、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且24个月内未愈的,经批准可延长医疗期;
解除合同限制:
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赔偿金。
以上内容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规定,确保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