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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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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不同的用水类型、用水量以及是否属于特殊行业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征收标准:

一般用水

超出计划用水量20%以下的部分,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加征。

超出计划用水量20%-40%的部分,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5倍加征。

超出计划用水量4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加征。

特殊行业用水

洗车、豪华浴室等特殊行业,按每立方米153元的高税额征税。

利用地下水资源的企业,征税率提升至每立方米160元。

地下水资源费

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标准为2.00元/立方米。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地下水资源费按港物价规定执行,即1.30元/立方米。

超计划和超定额部分要累进加价缴费。

农业生产用水

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工业生产用水

取用地表水,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元;取用地下水,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2元。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05元;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0.1元。

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征收,为每千瓦时0.003元;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征收,为每立方米0.05元。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2元。

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30%的,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超额30%-50%以内的,按3倍收费;超额50%以上的,按5倍收费。

福建省

全市自来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0.01元/吨调整为0.08元/吨(其中,目前水费已含水资源费0.01元/吨,另加征收水资源费0.07元/吨)。

广东省

城乡生活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生产、经营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下水标准执行;回收利用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准执行。

核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每立方米0.005元。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水力发电取用水,大中型每千瓦时0.007元,小型每千瓦时0.005元。

对香港、澳门供水,按5%征收。

其它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