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全额发放的人员和标准
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体外循环和特岗教师,全年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服从安排,遵守校记,成绩平稳,出勤正常。
扣除发放的规定
旷工:按旷工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
请事假: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
请病假:按病假天数扣除平均值的60%。
按级别发放
发放标准一般指的是按行政级别,从正副厅、正副处、正副科一职到科员来按不同标准发放。
对文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增加奖金额度的做法来发放。
按工资发放
根据个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来定精神文明奖金额度。
有些地区是按照全部工资额度来计算,有些则是与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式一致,只算基本工资部分。
全部一致发放
所有人员,无论职位高低,无论单位的类别,都统一按一个额度来发放。
其他发放标准
年市直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为每年9600元/人,并在此基础上上浮50%计发创城奖励,合计发放精神文明奖(含创城奖)14400元/人。
受到组织部门诫免者,在诫免期内不发奖金。
由于个人工作过失,给单位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不发奖金。
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不发奖金。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发奖金。
单位部门被降低文明单位等级的,单位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减半发放奖金。
离退休人员按当年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金。
停发范围
因私出国或自行外出进修人员,从离岗当月起,离岗期间停发文明奖。
综合以上信息,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较为复杂,涉及多个因素,包括个人的工作表现、请假情况、级别、工资水平等。具体的发放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参考当地的具体政策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