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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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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两种选择: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或者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称为“商数”。

根据商数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查找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例如,张三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0000元,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

1) 20000元除以12个月,商数为1666.67元。

2) 1666.67元对应的按月换算后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3) 应纳税额 = 20000元 × 10% - 210元 = 1790元。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累计综合所得收入额。

从累计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减去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调整后的累计综合所得收入额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中查找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累计综合所得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注意事项

同一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分次发放全年奖金的,应选择其中一次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部分需分别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计税。

不同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月份分次发放全年奖金的或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月份分次发放全年奖金的,应选择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发放的一次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根据以上信息,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计税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