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断于法:
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将法作为衡量任何人行为的客观标准,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特权。
刑无等级:
法家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等差”,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
轻罪重罚:
法家主张“轻罪重刑”,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法家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只有通过重刑酷法,才能使臣民畏法和服法,达到“禁奸止过”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即“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法布于众:
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向全社会公布成文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所避就”,从而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这些立法指导思想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各国法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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