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基本定义与范畴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
网络支付
依托公共或专用网络(如互联网、移动电话等)进行的货币资金转移活动,涵盖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
预付卡
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预付价值卡片,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记录交易信息。
二、监管要求
许可制度
非金融机构需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支付服务,且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安全与合规
需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原则,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防范支付风险。
信息公示
需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需提交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三、业务规范
账户管理
- 支付账户仅限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不得透支、出借或用于非法活动。
- 需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反洗钱义务。
风险管理
-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应急处理等机制。
- 客户备付金需存管于指定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业务创新限制
- 从事创新业务需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四、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支付业务的,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或信息保密义务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后续根据监管需要可能进行修订。
以上内容综合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涵盖许可管理、业务规范、风险防控等关键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