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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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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可分为四大类,具体如下:

一、刑事检察职能

审查逮捕与起诉

审查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决定是否批准;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监督

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执行监督

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如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

二、民事检察职能

民事诉讼监督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监督,若发现确有错误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可提出抗诉。

执行活动监督

监督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防止违法执行。

三、行政检察职能

行政诉讼监督

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及行政执行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监督

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提起公益诉讼

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因公共利益受损且无人提起诉讼时,可主动提起公益诉讼。

督促履职

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补充说明

法律监督核心:

四大职能均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确保公权力依法行使。

职权范围:刑事检察仅限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违纪案件由监察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所有职能均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履行。

通过以上职能,人民检察院构建了全面的法律监督体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