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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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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中国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共同构成了中国民法的基础框架。

民法总则的地位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和总体规定,由张贤庆先生拟定,并于1986年5月23日通过,198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的建构和完善提供了总体的指导和规范,确立了民法典的有效性标准和具体内容,使法的规则定位更加明确。

民法通则的内容

民法通则主要内容包括对民法总则中法律实体关系的绝对定义,明确“权利和义务是民法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包括主要原则、参照法、普遍原则以及程序性原则等。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相衔接,规定了民法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并联系所有民法系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法体系。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在中国民法体系中互相补充与协调,共同推进民法制度的发展完善。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和系统整合。

适用原则

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中国民法体系中起着相互补充与协调的作用。民法总则提供了总体指导和规范,而民法通则则具体规定了民法实体关系的绝对定义和基本制度。在适用上,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即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