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因取得的进项凭证存在异常情况,需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应纳税额中转出的税务处理过程。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异常凭证的定义与范围
异常凭证包括以下情形:
丢失、被盗或重复领用:
如发票遗失、被盗抢或重复申领的发票
非正常交易:
如与关联方交易未独立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等
税务机关认定异常:
如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标记为异常的发票
二、转出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若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尚未申报抵扣,则直接禁止抵扣。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操作包括:
- 在增值税申报中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 补缴相应的税款,并可能涉及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出口退税的影响
已抵扣的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不足冲减的需补缴税款
三、操作注意事项
申报系统差异
新电子税务局申报时需手动填报“进项税额转出额”,ETAX系统不会自动跳出
滞纳金计算
进项税转出后,若未按时缴纳税款,需从滞纳金起始时间重新计算(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风险防控
异常凭证可能涉及税务风险,需及时与供应商沟通核实,避免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四、法律依据
相关税法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通过以上处理流程,企业可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税务风险。若对具体操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机关或会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