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计税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增值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梳理: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应税行为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有偿转让行为。
- 销售货物:
有形动产的有偿转让(如电力、热力、气体)。
- 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等有偿服务。
- 服务与无形资产:需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
视同销售行为 包括代销货物、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无偿赠送等。
二、纳税义务人
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需注意《增值税法》对个人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三、混合销售行为
定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纳税划分:
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视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个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四、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分
兼营: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既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又从事非应税项目,需分别核算销售额。
混合销售:需根据行为性质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五、其他重要规定
租赁与承包:
- 承租人独立核算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 出租人未报告承包人信息的,需与承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销售额的界定:
- 包括货币、货物、劳务等经济利益。
纳税地点:
- 一般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但部分情形下以不动产/金融商品所在地为准。
六、附则
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衔接。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为细则的核心要点,具体应用中需结合案例判断行为性质及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