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下情况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一、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形
购买方为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非企业购买方,其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个人
向个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国内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卷式及手工发票
采用卷式或手工形式开具的发票无需填写。
税务机关批准的特殊发票
经税务机关特别批准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
二、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 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缺少则发票无效且无法认证抵扣。 单位信息要求
三、其他注意事项
填写要求:若购买方为一般企业,发票上“单位”栏可省略,但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必须完整。
政策依据:以上规定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范。
若需进一步确认,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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