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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下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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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下情况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一、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形

购买方为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非企业购买方,其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个人

向个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国内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卷式及手工发票

采用卷式或手工形式开具的发票无需填写。

税务机关批准的特殊发票

经税务机关特别批准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

二、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

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缺少则发票无效且无法认证抵扣。

单位信息要求:若购买方为企业,需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填写要求:若购买方为一般企业,发票上“单位”栏可省略,但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必须完整。

政策依据:以上规定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范。

若需进一步确认,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