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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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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一般民事案件执行时效

基本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 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分期履行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止与中断

执行时效期间可中止或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特殊情形

不作为义务:

若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不作为义务,时效从债务人违反该义务之日起计算。

履行后反悔: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以不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行政案件执行时效

一般时效期间

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为 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期间

自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80日内(针对行政机关申请人)。

三、注意事项

时效中止与中断

与诉讼时效相同,执行时效也可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等情形中止或中断。

超期后果

未在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形需提供中止、中断证据。

执行回转限制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反悔的,法院不会支持执行回转请求。

四、补充说明

法院审查时效:

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在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补充材料的可书面告知补正期限。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时效限制申请恢复执行。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事诉讼和行政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时效起算点和中断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