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中国劳动法规定的重要权益,旨在保障职工休息与工作平衡。以下是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核心要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
二、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1年≤累计工作时间<10年:5天
10年≤累计工作时间<20年:10天
≥20年: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
- 累计工作满10年未休满10天(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20年未休满10天(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20年以上未休满10天(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跨年度安排
- 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累计,需在当年度休完;
- 因生产、工作特殊确需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但需经职工本人同意。
未休假补偿
- 单位因故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含正常工资与未休天数工资)。
四、其他注意事项
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包括同一单位及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期间; 折算休假日
权益受侵害救济: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以上内容综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确保职工依法享有休息权与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