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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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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及法律后果如下:

一、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以牟利为目的,牟利不仅指金钱利益,还包括其他物质利益(如办理护照、升官等)。

客观要件

-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如未经审批转让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如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

- 实施非法转让或倒卖行为,例如未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转让给非村民,或推倒耕地改建为建筑。

主体要件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立案标准(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犯罪:

土地面积标准

- 基本农田≥5亩;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

- 其他土地≥20亩。

违法所得标准

违法所得≥50万元。

累犯标准

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同类行为。

其他情节

造成土地严重破坏、社会恶劣影响等。

三、法律后果

一般情节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价额5%-20%的罚金。

特别严重情节

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同比例罚金。

四、特殊情形说明

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非直接责任人员: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非土地性质流转: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若土地性质、用途未改变且未扰乱市场秩序,不构成犯罪。

五、典型案例参考

刘捍东案:因非法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利5415.9万元,被判处死缓,体现对重大经济犯罪的高压打击。

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案:以股权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未改变土地性质,被宣告无罪,说明司法对土地流转合法性的审慎认定。

总结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建议土地经营者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