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范围涵盖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主要包含以下15个税目及相关说明:
一、烟
范围: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卷烟、雪茄烟、电子烟等);
子目:包括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条,税率56%)、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条,税率36%)、雪茄烟等。
二、酒及酒精
范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及酒精;
特殊说明:以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三、化妆品
范围: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如香水、口红、指甲油等)及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特殊说明:舞台、戏剧用化妆品及卸装油、油彩等不征税。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范围: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生产环节)。
五、鞭炮、焰火
范围:传统鞭炮、焰火制品。
六、成品油
范围: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等。
七、高尔夫球及球具
范围:高尔夫球、球杆、球包等。
八、高档手表
范围:售价超过10万元/只的普通手表及豪华手表。
九、游艇
范围:进口及国产游艇。
十、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范围: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部分税目有数量限制)。
十一、摩托车
范围:最大设计车速≤50公里/小时、排量≤50ml的两轮摩托车。
十二、小汽车
范围:零售价超过130万元的超豪华小汽车(生产环节加征)。
十三、电池
范围:铅酸电池、锂电池等。
十四、涂料
范围:汽车涂料、木器涂料等。
十五、其他特殊商品
范围:轮胎、护发品、护肤油等(部分税目有特定条件)。
征收环节特点
单一环节征税:
大部分商品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流通环节不再重复征税(如卷烟、小汽车);
特殊环节加征:
部分商品在零售或批发环节加征,如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
子目划分:
部分税目下设多个子目,如卷烟分为甲类、乙类。
纳税人
包括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范围及税率以最新税法为准,具体执行中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