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综合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合同约定优先 物业费收取遵循《物业管理条例》中“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具体比例由物业合同或交付通知约定。
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 政府指导价:部分城市对空置房实行基准价下浮30%-70%的优惠,例如:
- 山东青岛:空置半年以上按60%收费
- 浙江全省:空置房可享70%优惠(需报备且装修期除外)
- 江苏镇江:空置超24个月按70%收费
- 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区,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准价上浮30%。
二、具体执行标准
空置时间划分
- 连续空置6-12个月:按70%收取
- 超过12个月:部分地区按60%收取(如青岛)
特殊情况处理
- 未交付房屋: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费
- 装修期空置:仍需全额缴纳
- 保障性住房:按不超过基准价的70%收取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业主责任
业主需主动报备空置状态,并提供房屋未入住证明(如水电表读数对比)。
政策差异
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建议入住前与物业明确约定收费标准,避免纠纷。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业主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承担物业费缴纳义务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以上标准综合了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及地方政策,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