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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空置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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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综合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合同约定优先

物业费收取遵循《物业管理条例》中“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具体比例由物业合同或交付通知约定。

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 政府指导价:部分城市对空置房实行基准价下浮30%-70%的优惠,例如:

- 山东青岛:空置半年以上按60%收费

- 浙江全省:空置房可享70%优惠(需报备且装修期除外)

- 江苏镇江:空置超24个月按70%收费

- 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区,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准价上浮30%。

二、具体执行标准

空置时间划分

- 连续空置6-12个月:按70%收取

- 超过12个月:部分地区按60%收取(如青岛)

特殊情况处理

- 未交付房屋: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费

- 装修期空置:仍需全额缴纳

- 保障性住房:按不超过基准价的70%收取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业主责任

业主需主动报备空置状态,并提供房屋未入住证明(如水电表读数对比)。

政策差异

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建议入住前与物业明确约定收费标准,避免纠纷。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业主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承担物业费缴纳义务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空置房按不低于90%收取

以上标准综合了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及地方政策,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