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各地政策,女职工产假规定如下:
一、国家层面基本规定
产假总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特殊情形延长产假
- 难产: 增加产假 15天
-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 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 42天产假。
二、地方性补充规定
吉林省
依据2021年地方性法规,将产假由98天延长至 180天,其中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个增加15天。
上海市
在国家98天基础上,符合条件夫妻可额外享受 60天生育假,总假期为 158天(需注意上海市政策可能随时间调整)。
三、其他注意事项
产前假申请条件
- 怀孕满7个月以上,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 部分地区规定符合生育政策即可享受(如吉林省)。
工资与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未参保者按产假前工资发放;
- 实际发放金额可能因地区政策、企业基数等因素存在差异。
流产产假
- 未满4个月流产按15天计算,满4个月按42天计算,与生育产假合并计算。
四、法律依据与变更
当前法律框架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核心,其中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自2008年实施后未做重大调整。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对产假进行延长,但需以最新政府公告为准。
建议女职工结合自身所在地政策,结合生育计划做好产假安排,并通过单位或社保部门确认具体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