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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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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案件类型和管辖规则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管辖

技术型知识产权案件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垄断纠纷等,由 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海南)或 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管辖。

非技术型知识产权案件

著作权纠纷:

一般由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部分城市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下放至基层法院。

商标纠纷:通常由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部分城市经批准可由基层法院受理。

二、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管辖

专利行政案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商标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案件,同样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原则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信息网络侵权,实施地包括侵权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住所地。

特殊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相关案件。

部分城市(如义乌、昆山、海淀)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四、级别管辖标准

诉讼标的额:

部分基层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案件。

案件类型:垄断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通常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五、其他注意事项

管辖权争议:同一诉讼涉及多个法院辖区时,各法院均有管辖权。

行政与民事区分:行政案件(如专利复审)与民事案件(如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不同,需注意区分。

以上规则综合了《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工作规范》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实际案件需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