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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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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消灭的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基本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三年(《民法典》第188条)。

特殊情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 四年(《民法典》第594条)。

二、最长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

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经权利人申请可延长。

不适用中断、中止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三、特殊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性侵害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 18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时效起算

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次日开始计算。

不适用时效的情形

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以上时效规定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若涉及其他法律领域(如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可能适用特殊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