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综合国家及地方规范如下:
一、国家层面标准
核心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是现行国家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
- 油烟排放浓度限值为2.0 mg/m³;
- 净化设施去除效率:小型不低于60%、中型不低于75%、大型不低于85%;
- 每年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一次并保留报告。
标准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单位(如企业食堂、餐厅、快餐店等),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二、地方性补充标准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严格的标准:
北京市
-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将油烟限值降至1.0 mg/m³,新增非甲烷总烃(NMHC)≤10 mg/m³的要求,并要求净化设备与风机联动。
上海市
- DB31/844-2014标准将油烟限值定为1.5 mg/m³,大型单位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时传输数据。
深圳市
-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 254-2017)采用“静电+活性炭”双重净化工艺,滤料需定期更换。
浙江省
- DB33/962-2021标准除油烟限值外,首次要求检测油烟中颗粒物(PM2.5)含量。
广州市
- 遵循广东省相关规范,如DB44/765-2019等。
重庆市
- DB50/859-2018标准对油烟排放浓度、净化效率及监测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三、其他注意事项
检测与处罚: 地方标准通常要求更频繁的检测(如每年一次),超标者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特殊场景
建议餐饮业经营者定期检查油烟净化设施,确保合规运营,避免因超标排放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