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59

关于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综合国家及地方规范如下:

一、国家层面标准

核心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是现行国家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

- 油烟排放浓度限值为2.0 mg/m³;

- 净化设施去除效率:小型不低于60%、中型不低于75%、大型不低于85%;

- 每年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一次并保留报告。

标准适用范围

- 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单位(如企业食堂、餐厅、快餐店等),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二、地方性补充标准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严格的标准:

北京市

-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将油烟限值降至1.0 mg/m³,新增非甲烷总烃(NMHC)≤10 mg/m³的要求,并要求净化设备与风机联动。

上海市

- DB31/844-2014标准将油烟限值定为1.5 mg/m³,大型单位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时传输数据。

深圳市

-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 254-2017)采用“静电+活性炭”双重净化工艺,滤料需定期更换。

浙江省

- DB33/962-2021标准除油烟限值外,首次要求检测油烟中颗粒物(PM2.5)含量。

广州市

- 遵循广东省相关规范,如DB44/765-2019等。

重庆市

- DB50/859-2018标准对油烟排放浓度、净化效率及监测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三、其他注意事项

检测与处罚:

地方标准通常要求更频繁的检测(如每年一次),超标者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特殊场景:若餐饮单位位于居民区或特殊保护区域,需参照更严的标准执行。

建议餐饮业经营者定期检查油烟净化设施,确保合规运营,避免因超标排放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