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确保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办法概述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两种制度,并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对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则不再适用此办法。
衔接条件
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农保转入职保,并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
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农保,待达到农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农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需先按职保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职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参保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实施时间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起开始实施,并统一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标准。
其他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于已经退休或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此办法。
转换内容:
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转换时,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总结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衔接条件和办理流程,该办法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清晰和便捷的养老保险制度转换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