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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除公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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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除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政务处分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开除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通过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辩、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作出。

不胜任现职且不接受其他安排

机关调整工作需拒绝合理调配时适用,需经多层级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未归。

不履行政务义务且经教育无转变

不遵守法律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时。

二、开除程序

开除需经以下程序:

初步调查:

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立案与调查:

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报告,听取公务员申辩。

集体讨论决定:

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后作出处分决定。

通知与宣布:

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归档处理:

将处分决定纳入档案。

三、法律后果

解除人事关系: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公务员身份,且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养老金冻结:

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冻结,退休金暂停发放,需恢复公职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纪律限制:

受开除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级别,且24个月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四、其他相关条款

辞退与开除的区别:辞退适用于不胜任工作、旷工等情形,程序较简单;开除适用于严重违纪或犯罪行为,程序更严格。

特殊情形处理:因公致残、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不得开除。

以上规定确保公务员管理的严肃性,开除作为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仅适用于严重违纪或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