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的赔偿方式如下:
一、基本赔偿标准
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 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则按1000元计算。
最低赔偿限额
因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
二、赔偿情形与注意事项
适用条件
-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过期);
- 经营者存在过错(如未定期检查、未及时下架过期食品)。
免责情形
-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
三、维权步骤
固定证据
- 保留购物小票、发票、过期食品实物及购买凭证;
- 拍照或录像记录食品状态、购买时间、地点等信息。
协商解决
- 向经营者提出“退一赔十”要求,并说明法律依据;
- 若拒绝,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法律途径
- 协商无果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证明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四、其他救济措施
索赔金额不足1000元: 可直接要求1000元赔偿; 人身损害
联合维权:可通过12315等平台举报或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需承担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后依法追偿。消费者无需证明实际损失,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如购买凭证、食品状态等)。
通过以上方式,消费者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过期食品引发健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