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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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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细则,综合相关文件内容整理如下:

一、制度实施范围

试点范围

国务院授权天津市、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的省级机关及部分地级市(如青岛、潍坊、宜昌、襄阳、绵阳)以及教育部、国家统计局等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2年。

适用对象

试点范围覆盖县以下机关(乡镇街道)和参公管理单位在编人员。

二、职级设置与晋升条件

职级序列

- 综合管理类:

一级巡视员至二级科员,共11级。

-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根据岗位特点另行设置职级序列。

晋升条件

- 年限要求:

科员满8年未提拔可享科员待遇,副科满12年、正科满15年、副处满15年、正处满15年等。

- 考核影响:年度考核优秀可缩短1年任职年限,基本称职延长1年。

三、职级与待遇

工资待遇

职级晋升后享受对应职级工资待遇,但岗位职务不变。

晋升渠道

通过考核、选拔任用等渠道晋升职级,职级晋升与领导职务晋升相互独立。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试点启动

试点工作于2016年12月26日正式启动,2020年4月17日中央层面发布相关细则。

推广与完善

试点经验总结后,逐步推广至全国,完善配套制度体系。

五、其他注意事项

职级与待遇挂钩:

职级晋升直接影响工资、社保等待遇,但晋升后仍需履行领导职务职责。

政策调整:本细则为试点阶段政策,未来可能根据实践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

以上内容综合了中央及地方试点文件,具体实施以国务院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