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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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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7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的,自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正常使用,同时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总则

目的: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者权益。

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交存

适用范围:包括住宅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交存标准:业主按建筑面积交存,数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布;公有住房则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

监督管理

账户管理:资金存放在专户管理银行,按物业管理区域或房屋户门号设账。

核对与公布: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核对一次账目,并向业主和售房单位公布相关情况。

审计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使用

使用条件: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取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手续,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紧急情况:对于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可应急办理维修,后续补办手续。

其他规定

资金归属:业主交存的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资金属于售房单位。

所有权转移: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需说明维修资金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

该办法通过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交存标准、使用条件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了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有效监督,为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更新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