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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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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减免,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减征增值税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

-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

- 可叠加享受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专项附加扣除)。

免征个人所得税

-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体户,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随军家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相关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费减免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地方性政策

- 武汉市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并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限额扣减增值税、个税等税费,限额最高可上浮2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上述群体享受相同优惠。

五、其他注意事项

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已过期政策需关注最新通知;

部分政策需叠加享受,例如减半征收个税可与其他优惠叠加。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及地方层面,建议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咨询税务机关确认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