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后依法享有的各项补偿和保障措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报销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若单位无标准则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
外地就医费用
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经批准后按单位差旅费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
康复治疗费
符合规定的康复性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资福利保障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若工作未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计算平均工资。
最长时限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12个月。
三、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建筑工除外)。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按月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100%;五至十级伤残不发放津贴,但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伤残可获,具体金额根据地区标准计算。
四、其他待遇
生活护理费
根据生活自理能力支付: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近亲属可获丧葬补助金(一般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退休后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补足差额;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劳动关系。
五、注意事项
所有待遇均以工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该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由该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全部待遇。
以上内容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细则,具体执行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