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接受捐赠、政府补助、会费、银行存款利息等。
免征与减征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如蔬菜、谷物、牲畜饲养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所有非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行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创投企业优惠
对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等,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其他有关行业(地区)的优惠
针对特定行业或地区,如海南自由贸易港,有特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优惠政策,并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