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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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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登记范围与管理部门

登记范围

机动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县级部门可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其他车型需根据省级规定办理。

业务类型

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变更登记情形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架/整车(因质量问题更换);

使用性质改变(如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

车辆所有人住所迁出/迁入。

办理时效:

变更后10日内需向车辆管理所申请。

三、登记证书补领

补领条件:登记证书丢失、损毁或灭失。- 补领流程:车主持身份证明到车辆注册地车管所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请材料要求

需提交: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机动车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进口车进口凭证)。

五、其他规定

查验要求:

自2022年5月1日起,补办登记证书不再查验车辆,仅需提交身份证明;

公示义务:

车辆管理所需公示登记事项、材料目录等;

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需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以上内容综合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