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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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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了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定义了电子发票,即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并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电子发票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纸质发票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电子发票的合法合规使用。

发票印制和监管

税务机关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发票印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发票领用

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开票金额实行额度管理,依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开票额度。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用票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发票数据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发票开具和使用

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应按购货方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开具,对新增客户,必须取得对方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票信息表。

开具发票不得变更购买方名称、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项目。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活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